但是,他生不逢时,他已经被作证了。
对于身在无锡的谢其明来说,他在等一个答复:两个月前,一个据称是北京市公安局保安管理处的工作人员打电话给他,核实了他在举报信中列举安元鼎罪行的细节,此后便杳无音信。在众人前,牛力军挥舞着电压棒,噼里啪啦向张耀春头上抽去,被众人及时拦下。
按照性别区分他们被分别关押起来,其中谢其明和另外一名男性访民被押送到位于小红门南四环东路88号的安元鼎总部接待中心大院,在那里,他统计了大约有60多名难友。4月3日晚12时,北京安元鼎保安公司在与旧县乡政府派出的工作组签订协议后将16名上访人员强制遣返护送回上杭,于4月5日中午抵达我县。⑥但安元鼎扩张的迹象已经很明显,在北京,当时为安元鼎招聘保安的人力资源部大概有10多家,而一些劳动力输出大省比如陕西、河北等地也有与安元鼎有业务往来的中介机构。3万元被特勤押回县城1971年,美国社会心理学家菲利普·津巴多主持了斯坦福监狱实验,引发了全球心理学界重新审视以往对于人性的天真看法。在他们看来,稳住和护送是一体的。
所以它是越维越不稳的直接体现,也对它有着推波助澜的效果。接下来,安元鼎的业务员会打个电话过去,问:要不要送回去?或者继续关着?通常得到的答复是后者。我们特别注意,《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被告时不得监视。
2010年1月8日,李庄被一审宣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第一顶帽子,是反对打黑。既认罪为何还要上诉?先前上诉理由作废,那么新上诉理由是什么?继续上诉意欲何为? 但是有一点大家都很清楚:这是在向重庆检法当局刻意讨好。另一方面,舆论媒体太发达了,特别是网络媒体发达无比,这是从前没有过的。
但有两条我们必须注意:第一,伪证犯罪是妨碍司法罪之一,其犯罪客体是司法活动或司法权力行驶。至少马晓军、吴家友二人是因跟李庄有合作关系而被拘押,实际上是同一案件。
不过,最大的穿帮还是在马晓军身上——他两审坚决拒绝出庭,也拒绝媒体采访,实际上表明他的证词并不一定是他自己的话。任何国家的法律,决不能仅仅为了眼前的治安利益而伤害人道、人性、人伦的基本价值,就像古代近代中国及古今西方法律都允许亲亲相隐(近亲属有拒绝作证权)一样。这简直把法院出卖了,因为法院曾反复声明他们曾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自己不愿意出庭。既如此,怎么还会大声说出你必须翻供,不然你就死定了的话呢?第四,不管李庄是否眨眼、使眼色或说过你必须翻供,不然你就死定了的话,只要真的有迹象表明龚刚模曾被刑讯逼供,李庄依法有教唆龚刚模推翻供词的权利。
在设法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的帮助行动与所谓教唆翻供、引诱做伪证等行为之间,本来就没有明确的界限。这一信息公布的确像投下一颗重磅炸弹。如果说黑恶势力的头子举报律师教唆他,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仍然装聋作哑、不闻不问,只要涉及到律师的事,我们一概不管,一概豁免,那不就成无政府主义了吗?不就无法无天了吗?重庆市能这样吗?那中国的法律何在呢?按中国的法律来处理一个律师,怎么就引起这么多人大惊小怪呢?我们也感觉到很纳闷。这一次,他非常直接地针对李庄一案。
希望法庭不要给我按认罪处理,认罪是在重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诱导之下进行的。(2)敲诈委托人高达245万金钱,并约定事成后酬以三千万,使其受第二次伤害。
如果仅仅是报道其有教唆伪证罪嫌,而没有报道其一手捞钱一手捞人、第二次伤害、嫖娼之类的道德败坏问题,人们哪里愤恨得起来呀?从这个意义上讲,当局是很成功的。这也就是为什么龚刚模在出庭作证时反复声称自己脑壳被问昏了,不想再作证了, 我确实不想再说了。
重庆方面的这种铁腕或专横,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的确让我们大长见识。2009年12月10日,龚刚模检举李庄,称李庄以眨眼方式教唆了他编造被刑讯逼供的虚假口供。吴家友没有去贿买警察。如果明知有那样的情形还让证人出庭,就可能使庭审导向失控,变成展示李庄无罪的说明会。至于本案中的实质违法,那就更多了,比如公检法联合办案,违反法律规定的三机关各自独立行使权力互相监督的规定。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案件从拘留到批捕可以是14天,但重庆方面仅仅3天就完成了。
就算没有任何线索或迹象,李庄完全凭空捏造事实并设法取得虚伪证言,那也要等到在龚刚模案开庭审判中通过质证揭穿伪证,此后再侦办和审判李庄的教唆伪证罪,那才顺理成章呢。其实李庄这个事情,如果说判,也就是两年半,比我们判的那些黑恶势力、那些黑恶分子的刑期短得多,为什么这个事情引起这么大的关注?我倒觉得应该引起大家静下心来好好思考,按中国的法律来处理一个律师,怎么就引起这么多人大惊小怪呢?我们也感觉到很纳闷。
这也许正式重庆当局所需要的,因为一旦签字正式解除了委托代理关系,再抓李庄的理由就不太充分了。第四,案件发生在运动中,又涉及律师,当然更加容易引人注目。
检法方面竟然以简单一句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而拒绝。但如果没有明显的程序违法问题,人们还会一边倒地支持。
在一审开庭时,当李庄的辩护律师陈有西、高子程要求释放证人马晓军时,检方的答复是他有另案在身,也就是说他不只是证人,还是另一个案件的被告。不同意,你就是前一派。况且,失去自由的证人是否出庭作证,已经身不由己了。不过,即使在古代中国的法制理念之下,这样的做法也是不被正式肯定的。
尽管李庄还可以依法申诉,但地球人都知道结果会怎样。果真心底无私,就不必急匆匆地扣大帽子堵人们的嘴巴。
一旦有人懂起或猜测你的眼神表达一种犯罪的示意,并将你最亲近的人拘押起来作证说你的确是那个意思,你就在劫难逃。即使按照检法方面的认定有教唆龚刚模谎称被刑讯并翻供,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作伪证,引诱程琪、龚刚华及保利公司其他员工作违背事实的证词的行为,但是仍旧没有一个证的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发生——龚刚模没有谎称被刑讯,也没有翻供。
根据这样的明显迹象,李庄提醒龚刚模说出真相,正是他作为辩护人的法定职责。十五、区区小案何致举国热议一个仅仅判处一年半徒刑的小案,引起如此强烈的社会反响,重庆领导人感到很奇怪,很纳闷。
封建王朝的这些法制,其实暗合西方近现代刑法强调告言者自由意志、防止诬告牵连的精神。不过,几天以后《重庆晚报》补充发布的消息更让人们更为惊讶,简直破绽百出:首先是嫖娼场所说法不一。立法者应该知道:人伦道义是人类社会和谐的第一基石,它比眼下的国家利益、治安秩序更加重要。根据李庄的认罪态度给予缓刑,法律上也说得过去,李庄也不会跳将起来大曝交易内幕并大声抗议欺骗,大家可能都相安无事。
先不考虑是否真有刑讯逼供吧。国家的权力必须有一些伦理的约束。
这极为典型地体现了他对舆论批评的强烈不满,也再现了某种到最愚忠的红卫兵小将中寻求千人诺诺支持的文革套路。谁能想象,二十一世纪依法治国的中国竟然还会出现眨眼门。
如果重庆方面遵守《律师法》,没有派员监视,李庄哪里需要眨眼呀?有什么话跟龚刚模直说就是了。他的这一说法很明显的意思就是:批评是杂音,是难听的、不正当的、不必要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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